2007年6月1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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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人工降雨”未预告造成损失谁担责
谢文英

  据6月6日《河南商报》报道,麦收正如火如荼地进行,一场持续两天的大雨却降临郑州大地。这场由当地气象局人工催降的大雨,将孙贵生等农民家的70余亩小麦淋得伏倒在地。孙贵生等农民认为,这场人工降雨,他们事先并不知晓,如果事先知情,完全可以在人工降雨之前抓紧麦收。他们表示不要求气象部门赔钱,只要求气象局有个态度,下次“人工降雨”时能在报刊或电视上提前预报。如果气象局仍不重视,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那么,气象部门对“人工降雨”是否负有提前告知的义务,对于“人工降雨”引发的损失,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?
  “为了缓解旱情,当地气象部门实施人工降雨,本该是件好事却引起了纠纷。问题出在政府在实施人工降雨之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,结果使这场珍贵的降雨酿成了灾祸。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就此事分析说,此事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,当地政府对农民麦收情况了解得并不周全,在为农民提供服务之前,应该首先考虑到催雨之后可能造成的影响,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考虑周全,才能把好事办好。
  刘莘分析说,不论“人工降雨”能否成功,气象部门都应提前向社会公告。因为凡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,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,这是今年4月国务院通过的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中明确规定的,虽然该条例2008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,但政务信息公开是打造“责任政府”的题中之义。
  有人认为,当地气象部门在天气预报中通报了将有阵雨,应该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。对于这种观点,刘莘表示反对:“天气预报只是笼统地通报雨水情况,并不区分人工降雨还是自然降雨,天气预报不能等同于‘提前告知’。”她解释说,所谓提前告知,应当把人工降雨的范围、程度,以及有可能带来的影响,客观真实地提前通报,其目的是让可能因此受到影响的群众提前做好准备,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。
  刘莘认为,依据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除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公开政府信息外,教育、医疗卫生、计划生育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环保、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,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,也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。
  “这一点,江苏做得不错。”刘莘举例说,为避免人工降雨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,江苏省去年出台了《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,其中明确规定,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向社会公告。
  对于麦农面临的减产损失,刘莘认为,利益受损的农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要求,但是要求能否满足,还要通过法律程序对损害程度及致损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后确定。她表示,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虽尚未实施,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以人为本,给予受损百姓适当的补偿。而且在该条例生效之前,相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,也应当按照条例规范行事,毕竟条例明确了责任和义务,为如何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。